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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腐倡廉工作制度(党风廉政建设制度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10-25 13:33:37    


为加强镇机关党风廉政建设,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等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,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。

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“一岗双责”,坚持一把手负总责,分管领导各负其责,廉政建设与党委、政府工作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。
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“三重一大”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。

第四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贪污公共财物、挪用公款;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,不准向被检查监督单位索要财物、收受红包和礼品等。

第五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,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规定。不准将公款用于私人开支和使用;不准私用公款公物;不准设立小金库、谋取私利等。

  第六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,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、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。

第七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,必须厉行节约。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大吃大喝,挥霍浪费;不准要求接受超标准接待;不准接受各种礼品和宴请;不准参加各种娱乐活动;不准借会议、庆典名义铺张浪费。

第八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,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,一切从简。不准超标准报销车旅费用;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等。

第九条 镇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应按规定向旗、镇纪检监察部门申请,获批准后方可举行宴请;活动中应勤俭办事,不准大操大办,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。

第十条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,自觉接受组织、纪律、群众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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