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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有关规定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党章规定的‘四个服从’,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,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。”党章第十条规定“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”,第十六条规定“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”。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,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。
纪律要求
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,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。
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可以请求改变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。
相关链接
中国共产党章程
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
原稿点击: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:拒不执行、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-重庆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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