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回顾
2024年4月,紫阳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交警部门线索,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涉嫌非法营运,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车辆并展开调查。经调查,该车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,并且没有道路运输证。自2024年1月起,刘某以“顺风车”形式搭载学生往返紫阳、安康等地共计73次,并收取车费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十条,构成非法营运。
2024年6月,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责令刘某缴纳罚款10,000元,并告知其申辩、听证权利。刘某签收文书后未提出异议,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。因逾期未履行义务,2025年3月,交通运输局催告无果后,向紫阳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。
法院审查
2025年3月,紫阳法院审查了该案。经审查,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,有事实依据,证据合法充分,处罚主体适格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符合法定程序,具有法定执行效力。因刘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,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符合法律规定。最终裁定如下:对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(责令刘某缴纳罚款10,000元),准予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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