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,醉酒身亡男子的家属起诉同饮者,得到法院支持。
2023年6月1日,万某与7名朋友聚餐,众人饮用了啤酒和白酒。聚餐后,众人相继离开饭店,并未对醉酒后的万某作妥善的安排,故意识不清的万某自行回家。
当晚,醉酒的万某在回家时一头栽进路边的排水沟,直至第二天早上才被人发现。经勘察证实,万某因颅脑损伤死亡。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万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mg/100ml。
万某的家属与当晚同饮者进行协商,六人相应地赔偿了一些款项给万某家属,而同饮者何某却对赔偿事宜置之不理。2024年年底,万某家属将何某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,要求何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的身体状况、酒量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。万某饮酒未加节制,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。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,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中,其他同饮者就会附随产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同饮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喝酒的提醒、劝告义务,酒后的护送、通知、照顾义务。本案中,被告作为同桌饮酒人,未对醉酒后的万某尽到相应的提醒、劝阻和护送义务,导致万某醉酒独自回家途中,因发生意外而死亡,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何某向原告家属支付赔偿款3万元。(曾敏 记者江国稳)
编辑:何 山
校对:王小明
复审:程乘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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